2008年3月4日 星期二

虎記Ⅱ3/4記錄-明星?

最近總是看到或聽到關於陳冠希的消息

老實說,我已經再也不想聽到這一類的八卦

不過這倒讓我想起了超級星光大道(以下簡稱超星)

曾幾何時,陳冠希是個紅遍香港甚至把名氣傳到台灣的歌手

他的一首「I Never Told You」讓我印象至今仍然深刻

高中時,一位朋友對我表示他很愛這首歌,並說最好去海邊玩時聽這首歌

我則以孫燕姿的「第一天」來回應他「不只有這首歌能代表海邊的氣氛」

雖然那時的討論有點熱到快吵起來

不過之後只要在通勤的路上,他一定拿起耳機,聽著他手機裡的「I Never Told You

現在雖然兩人分隔兩地,不過當他聽到關於陳冠希的消息,心裡肯定很難過吧。

但是這又跟「超星」有啥關聯呢??

我曾經到「超星」的網站上看過,他們的宗旨就是要選出一位「超級大明星」

因此不惜成本,砸了一百萬及唱片合約來作為總冠軍的報酬

更是請在音樂界的名人來做評審,進行一次又一次的激烈比賽

若參賽者過關了,他臉上的開心表情是不言而喻的。

反之,被淘汰者則難掩臉上的難過與失落。

但是,好不容易爬上總冠軍,當了大明星,從此就會一路順暢呢??答案是不見得。

也許有可能經過幾十年後的某一天,他變成這個事件的主角

到時大家又如何去看待他呢??

我並沒有刻意針對誰,只是認為明星的路並不是我們想像中好走。

反而它比任何一條路更難走。

在某劇上看過這麼一小段插曲:

某位計程車司機開車開到一半,看到一位明星正在躲狗仔。

那個明星很快就鑽進計程車,不久就和司機聊了起來。

在交談的過程中,那個明星感嘆的表示:

狗仔就像獵人,總是在追捕著獵物

而我們藝人就像獵物一樣,總是在逃避著獵人的追捕,甚至連性命都快顧不了。

說到這裡,有人可能就會說:藝人是公眾人物,他的一舉一動是不能有一點點的失誤。

但是我認為藝人也是人,也有他的一些權利在,如:隱私權、智慧財產權……

在某些時候,他其實可以捍衛他的權利。

不過現在權利被侵害了,卻無法捍衛他的權利。

正因為他是公眾人物,在那麼多人、那麼多雙眼晴面前是不能訴苦的。

再者,藝人總是要趕通告、趕場、趕拍戲等,整天南北來回跑。

有的還必須到國外去,就只是為了一齣戲或是MV。

去年的許瑋倫就是因為為了趕去拍戲而發生車禍的。

從這些經驗再來看看「超星」,那些比賽的結果似乎不是那麼重要了。

過關了,不必高興得太早;被淘汰了,也不必太過傷心。

不要被那些一時的假象給騙了。

最後看陳冠希事件,我認為那個把照片傳播出去的人才是罪魁禍首。

不管是否會觸犯智慧財產權,單就人之常情來看。

別人不想讓他的秘密傳出去,卻神不知鬼不覺地傳播出去。

這叫他情何以堪??

只叫觀眾的好奇心太過強大,以至於傷害了人而不自知。甚至還理直氣壯。

難怪仙佛常說我們不要太過好奇,反而要以同理心來看待。

說實在的,我很想請政府再一次的言禁與報禁。但這是不可能的。

只能說當初的解禁,雖然是自由了,但也引發了當初沒有想到的問題........

沒有留言:

張貼留言